韩国灾害应急命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7页(301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37条规定:(1)为实施应急措施计,必要时,道知事可令以运输、医疗、土建、建筑业为业者参加该应急措施的实施工作。(2)第1项之运输业者等的范围和参加命令的程序等有关事项,由总统令予以确定。(3)第1项规定的道知事权限,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将其部分委任给市长、郡守或区厅长。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30条规定,道知事应按照下列类别对依法第37条规定从事应急措施行动的运输业者等实施灾费补偿:(1)运输业者:运输灾费与补贴;(2)医疗业者:诊医灾费、入院费与补贴;(3)土木工程或建筑工程业者:从事该业务通常所需的灾费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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