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民银行水利贷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5页(270字)

民国政府1940年公布《关于发放农田水利贷款的具体办法》,对中国农民银行向大型水利和小型水利发放贷款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大型水利贷款由政府发放一成,其余九成由农民银行贷放;贷款以省政府为对象;贷款期限以完工后分三年摊还为原则;贷款收回,由借款方按章程征收水费摊还。小型水利贷款由农林部和农民银行双方二八比例配贷;贷款以受益区农民组织的水利团体为主要对象;贷款期限以1年为原则,最长不得超过4年;偿还贷款分为每半年一期,每期并结算全部利息,到期前一个月,由经费放行处通知借款方准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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