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品种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0页(391字)

德国《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定,植物品种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性销售而生产或商业性销售保护品种的再生物;(2)未经品种权人同意连续使用保护品种培育新品种;(3)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用于非繁殖目的而销售的观赏植物的植物或植物片段,为生产观赏植物或插花进行商业性利用;(4)未经品种权人的特别同意将保护品种从植物品种保护法有效范围带入对该品种没有相应保护的区域;(5)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名称或与其相混淆的名称用于植物学同种或邻近种的其他品种;(6)商业性销售保护品种再生物时不使用品种名称,或者名称标明的不清楚,不易识别。对以上侵权行为,《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定三种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二是行政责任,处以1万德国克以下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处以1年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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