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practice,forms of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02页(4527字)

从事法律业务的形式主要有私人开业、受雇于其他赢利商业实体(即公司内部律师)和政府律师。一小部分律师成为公共利益律师、公设辩护律师,或成为司法部门职员。其他的法律工作还有成为司法部门的成员(市级法官、审判法官、上诉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和教授法律的教师(无论是在法学院教本科生和研究生,或是在小学、中学里的)。

大多数律师以私人执业者的身份从事法律事务。从18世纪早期法律专业出现在美国以来,私人执业一直是最主要的形式。尽管私人执业的律师比例从1948年的87%下降到1980年的68%,但它在1995年又回升到了74%。私人法律事务执业的律师是指:(1)向一个或多个客户提供法律服务;(2)自我雇用的,或是若干律师组成的合伙企业内的成员,或是股东皆为律师的专业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

在美国,传统上和现在的对律师私人开业的重要默契是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只局限于律师之间。尽管目前在激烈的讨论中,在美国仍不允许非律师拥有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务所的任何部分。在欧洲,澳大利亚及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和会计、商业、游说以及咨询服务的提供者组成一个跨专业的事务所。

在私人法律业务中,律师事务所也是受雇于客户以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客户为得到法律服务向律师支付报酬。在私人的法律业务中,律师的工作包括代表客户诉讼、对客户就即将发生之活动的法律后果提供咨询意见以及为客户撰写法律文件。这三类业务通常由有执照的律师进行。私人事务所中的律师还为客户完成其他的工作,如立法游说、提供商务建议和监视政府的管制行为。私人事务所中的业务有很多种,因此使得有些私人事务所的律师中又有进一步的分工负责处理特殊的任务、法律原则和客户类型。由私人执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已经形成了一个几十亿美元营业额的服务行业。

私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包括自我雇用的个体律师事务所(sole practitioner)、小型的合伙人事务所(firm)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及可能有多达上千名律师的大型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一般分为两类:合伙人与非合伙人(associates)。合伙人以股东和合伙人的身份拥有事务所并掌管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合伙人负责招揽客户生意和监督业务,他们的收入是根据事务所的利润分配的。非合伙人是事务所聘用的受薪律师,他们对事务所的业务没有控制权,但也不必为事务所招揽客户。非合伙人受聘后一般是有机会为成为合伙人(partner track),这一过程可长达4年到12年不等(行规是靠近期限的上端),而且很多大事务所中工作多年的律师最终不会被提拔到合伙人的地位。尽管没有升为合伙人的律师在过去会被要求离开事务所,最近以来由于取代这些有经验律师的难度增加,事务所内创造了更多的新职称,律师们可以得到“永久非合伙人”(permanent associate)或“非股东合伙人”(non-equity partner)职位。这些律师将得到比其他的非合伙人更多的工作保障,但是他们仍然只是雇员而不是事务所的股东。其他相关的事务所职称还包括“非资深合伙人”(junior partner)、“资深律师”(senior attorney)、“参与非合伙人”(participating associate),所有这些都只是表明雇用关系而非所有权的地位。有些律师事务所还临时聘用律师完成某些具体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中的法律工作通常由若干合伙人和律师以及没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助理(paralegal,经训练后在律师监督下完成某些法律业务的专业员工)共同完成。一般而言,这一个小组往往有两个到五个律师,尽管重要的业务(有些诉讼案、并购案和反垄断业务)可能有更多的律师参与。有的事务所根据客户或业务领域分别设立不同的部门,然后将律师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有的事务所则可以把律师在不同的部门间调动,还有一些事务所由合伙人较为任意地给律师分配项目。

在理论上美国的律师专业是个单一(unitary)专业。在律师协会内没有像在英国那样再正式地区分为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前者只在法庭之外为客户提供建议和进行业务,后者则只在法庭之内当堂辩论。在美国所有的律师为了从事法律业务都必须满足州政府确定的资格,而且所有的律师都必须服从州政府以专业行为准则强加于他们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法律专业并不是个一元的专业,大部分个体事务所和不足十名律师的小事务所往往只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大型律师事务所则是向公司或其他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其结果就是在私人法律业务中明显是二元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邦州政府开始更全面地参与经济的调节管理,结果造成了联邦政府雇用更多的律师。联邦政府雇用律师比例最大的是在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工作,但是在所有的联邦行政部门以及税务部门(IRS)、退伍军人管理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以及其他的行政部门里也都雇用了律师。联邦政府的律师向国会和行政部门建议的法案提供意见,帮助起草法案和行政管理方案并且就对这些法案提出的异议进行诉讼或应诉。司法部和美国检察官起诉涉及违反联邦刑事法律的案件,而政府部门的律师则就侵权、合同及其他民事纠纷进行诉讼。

联邦政府的律师将近一半在华盛顿地区工作。在20世纪60年代有将近一半的政府律师是受联邦政府雇用,但现在有将近60%的政府律师是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雇用的。这些州和地方政府的律师很多是从事刑事检察官(prosecutor)工作。相当数目的州和地方政府的律师是进行民事诉讼业务和为官员们提供关于各级法案规章条例的法律咨询。除检察官办公室之外,其他各种雇用律师的地方包括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县和市政府以及州行政部门。政府律师大约占了全部律师中的8%。

在私人企业中受聘的律师称为公司律师或内部法律顾问(in-house counsel)。在1948年大约有3%的律师受聘于私人企业,大部分是被大型的集团雇用。在1995年大约8%的律师被聘为公司律师。公司律师传统上是为他们的老板就一般的常规法律问题作商业的咨询和顾问,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是被公司聘请的外界的法律顾问来处理。由于这一原因,在60年代以前公司律师的声望是比不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但现在公司律师的工作也得到更多的尊重,这一点可以从他们的收入水平上反映出来。由于外界法律顾问费居高不下,公司律师现在要完成更多的复杂法律业务,包括诉讼等这些以前是雇用外界法律顾问完成的业务。很多大公司内部律师部门如同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一样,把它们的业务进一步细分成很多专业。除了担任公司律师之外,还有很多的律师被公司聘用并在与法律关系不甚密切的位置上工作。

公共利益律师(public interest lawyer)的业务是促进拥护一项公共政策实施。这些律师利用法律制度落实公共政策的变革,并且是坚持客户的利益与律师(或聘用律师的组织)的利益必须相一致的原则来挑选客户。虽然这些律师声称他们代表着公共的利益,他们仍然受到律师行为准则的约束,律师必须把客户的利益放在聘用他们或资助诉讼的公共利益组织(public-interest organization)的利益之上。这一准则要求公共利益律师必须在充分考虑之后再决定他所代表的客户。公共利益律师通常受雇于非营利组织,他们的目的是促进某一项社会目标。最有名的这类组织是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法律辩护基金(Legal Defense Fund)、美国公民权自由联盟(ACLU)。

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公共利益法律事务所的数目迅速增长。近来公共利益法律方面的一个发展就是政治上保守的公共利益组织的数目也在增加,也许是作为对长期存在的政治上自由的公共利益组织的一种平衡。公共利益律师的比例不到所有律师的1%,尽管通常收入不高,他们经常通过从事能达到他们政策目的的法律业务得到更多的满足感。

公设辩护律师是州政府雇用的刑事辩护人。被指控有罪并面临坐牢的穷人根据宪法的保障可以由法律代表(legal counsel)在法庭上代表他。有些州根据最高法院强制的规定像联邦政府一样建立了公设辩护人办事处。公设辩护律师必须代表他的客户行使一个独立的辩护人(advocacy)职责。而且州政府受宪法约束必须尊重公设辩护人专业的独立性。公设辩护人在全部律师中的比例大约为0.5%。他们年收入的中位数显着地少于其他律师的收入中位数。和私人执业的律师不同,公设辩护律师并不以法律顾问费形式收取费用。

大约4%的律师受聘于司法系统。这些律师中有1/4是雇员,包括staff attorney(是永久雇员),法律办事员(clerks,通常由法学院刚毕业的学生担任,给法官做一年到两年)和其他的法庭职员。其余在司法系统中工作的律师都是法官。绝大部分法官是受州政府聘用,其余的是联邦法官。教育机构雇用的律师大约占全部律师的1%。这些律师中的大部分是在法学院教书,但是还有一些在大学、学院、社区学院、中学、小学里教书兼行政管理工作。

【参见“Cause Lawyers(事业律师)”、“Education,Legal(法律教育)”】

Charles W.Wolfram,Modern Legal Ethics,1986.Richard L.Abel,American Lawyers,1989.Marc Galanter and Thomas Palay,Tournament of Lawyers,1991.Robert L.Nelson et al.,eds.,Lawyers' Ideals/Lawyers' Practices:Transformations in the American Legal Profession,1992.Clara N.Carson,The Lawyer Statistical Report:The U.S.Legal Profession in 1995,1999.

——Micheal Ari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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