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ial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40页(2835字)

戒严令是在紧急情况下动用武装部队控制平民的法令,它必须有别于军人政府及军事法律。军人政府是指在处于战争状态的领土范围利用军队实施全面的管制,军事法律是军队内部法律管制。另外,根据临时治安(Posse Comitatus)的原则,在国内利用军队协助文职政府和使用军队强制执行发布的戒严令这两种不同情况,也应加以区分。当宣布戒严令之后,它可能由军队绝对地、全面地取代文职政权职能,但也可能是文职官员还掌握政府的某些职能。最后任何有关戒严令的讨论必须认识到在联邦体制内动用它的后果。

每一个州的州长(Governor)都是该州国民卫队(National Guards)的最高统帅。国民卫队与“民兵”(Militia)是同义词。各州宪法几乎都没有明确地规定谁有权来宣布戒严,但是很多州宪法都规定了州长有权使用州政府的民兵来镇压叛乱、抵抗侵略和执行法律。州长,包括某些地方行政长官,可以行使维持治安的权力(police power)来召集国民卫队进行镇暴或在保护、抢救遭受到自然灾害打击的灾区中的生命财产。当部队在协助文职政府时,他们实际上并不是“根据戒严令”行动的,但是由法官制定并管制着部队行为的规则并不考虑这一点。有关戒严令最重要的司法意见多是关于民兵或国民卫队执行的维持治安功能。在路德诉波登(Luther v.Borden,1849)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罗得岛政府受到错误指控的非法侵入(Trespass)行动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因为为平息该州的骚乱,在颁布戒严法之后它有权进入私有财产(Property)。尽管法院在波登案和莫耶尔诉皮保得(Moyer v.Peabody,1909)案中承认了州政府宣布戒严令的决定具有最终性,即不需复审。但在斯特灵诉康斯坦丁(Sterling v.Constantin,1932)案裁决中须区分两种场合,一种是发生了破坏和平的行为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另一种是不存在暴力的威胁。在后一种情况下,行政部门宣布戒严令的决定要经过司法部门对其必要性的复审。

1880年到1930年,州和联邦政府的部队经常被用来镇压各行业的罢工,而州政府很少寻求司法禁止令(Injunction Relief)。大部分案例汇编都涉及遭军事当局拒绝的人身保护(Habeas Corpus)令状申请人的权利,还有一些涉及侵权(Tort)或是刑事起诉。在科罗拉多、蒙大拿、爱达荷、西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等州的判例汇编中提供了极有用的资源,尽管在康斯坦丁案之前的案例过分地强调了行政部门行动不需复审的性质。

虽然宪法中没有对戒严令作任何规定,评论者和法院均同意联邦政府隐含地被授权为抵抗侵略、镇压叛乱及执行联邦法律,可在各州和属地颁布戒严法。现有的联邦原则及各州戒严法律的基本形式是由最高法院在南北战争(Civil War)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裁决建立的。在Ex parte Merryman(1861)案中,当时在巡回法院执行公务的大法官罗吉·坦尼(Roger B.Taney)裁决总统无权暂停执行人身保护令状,而只有国会(congress)才有这一权力。总统当即下令军队不得对令状作出任何反应,而国会紧接着就将该等权力授予了总统。在南北战争之后判决的Ex parte Milligan(1866)案中,最高法院中以明显对立的两派裁决特别军法庭(在总统宣布戒严令之后建立的法庭)无权审讯平民,除非在平民法庭实际上关闭以后。并且在附属意见(in dicta)中认为,在平民法院还在发挥作用的时候,连国会也不能批准军事法庭的审讯。这是关于总统行为的仅有的两个案例,但是下属联邦官员无论是军人还是文职的都曾经引用过戒严令的权力。最着名的事件是涉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由夏威夷州州长暂停人身保护并建立了军法庭。在邓肯诉卡哈纳摩卡(Duncan v.Kahanamoka,1946)这最后的有关戒严令案例的法院的裁决中,7位法官一致认为在该案中州长越出了他的授权范围。但他们并没有就裁决这个案例所依据的标准取得一致意见。

很多被认为是实施戒严令的情况其实只是动用联邦或州政府部队协助联邦或州的文职政权。1957年在阿肯色州的小石城动用联邦部队强制执行联邦民权法(civil rights law),1992年洛杉矶动员部队镇压暴乱和保护财产都未使文职政府瘫痪。对早期法案作了补充后,在1878年通过的临时治安(Posse Comitatus)法案,约定了动用联邦部队执法的规程,它规定地方和州政府及联邦法警请求调动联邦部队参与执法之前必须要得到总统明确的批准。根据宪法中部队征集(Call Forth)条款,为提供联邦服务而被调动的联邦和州政府部队仍从属于联邦文职政府统辖,只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陆军的官方历史中注明1889年爱达荷州的寇蒂莲(Coeur d’Alene,Idaho)劳工纠纷是唯一的例外,其中地方军队指挥官同时违反米利根(Milligan)原则和临时治安法案。在州政府使用部队历史中就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案例,相关资料也不存在民兵司令滥用州长授权的例证。因此,由戒严令和与它类似命令引出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文职政府对于军人的控制而是司法对于行政及立法两方对军队的授权控制。在美国司法复审的历史上否定了惠灵顿公爵的箴言:戒严令为且仅为将军之意愿。

【参见“Military Justice(军事司法)”】

William Winthrop,Military Law and Precedents,2d ed.,1920.Charles Fairman,The Law of Marital Rule,1930.Frederick Bemays Wiener,A Practical Manual of Marital Law,1940.Robert W.Coakley,The Role of Federal Military Forces in Domestic Disorders,1789 - 1878,1988.Clayton D.Laurie and Ronald H.Cole,The Role of Federal Military Forces in Dosmestic Disorders,1877 - 1945,1997.William H.Reh-nquist,All the Laws But One;Civil Liberties in Wartime,1998.

——Michael F.Noone.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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