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01页(2166字)

法律曾经是研究政府的中心内容,那些远远早于政治学原则的学术部分的“公法”学者早已向几代大学学生教授了“以法律词汇表现的美国”政治(宪法以及行政法)。他们采用历史以及案例分析来教授政府的运作,并讲解政治的实质。各个机构是学习的主要内容,而各种教义则是他们的教学方法。重要的学者如查尔斯·比尔德将诸如詹姆斯·麦迪逊、汤姆士·杰弗逊以及亚利山大·汉密尔顿这些人的政治思想同经济利益相连,向当时正在形成的那种认为无私的理想主义者起草并通过了宪法的观点提出了挑战。

最后一个伟大的教义至上者是爱德华·考文,他于20世纪50年代退休。考文就宪法解释撰写了第一篇纲要,阐述了作为美国宪法背景的“更高的法律”。对于政府的研究在20世纪早期开始被称为政治学。有了这个新名称之后,研究的主题便扩大了,包括了国际政治以及平民百姓的态度。同时,研究的范围变窄了,其课题也从仅仅对各机构的描述演变为同社会科学匹配的咨询与理论。

这一演变同专业法律学术界自其在执业界的传统位置变化到成为大学中的一个部门吻合。法律学习开始落脚在后来众所周知的法学院的研究生级的专业法律大学的环境之中。由于这种变动,关于法律以及法院工作的权威性的评论转向了这些学校。甚至连宪法最终也成了大学中的律师的领域。政治学现在涉及关于法院中政治活动的研究,了解法律是如何实施的以及正在兴起的对于社会中法律的研究。从方法上讲,这种转变是从描述性的条文的研究转向了对法律进行行为学、社会学以及经济方面的分析。法学界对于各机构的做法仍然有所描述,但这些描述对于发展学术威望已经不再是至关重要的了。

C.荷曼·普利切特是行为学学派的创始人。这一学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政治学中十分流行。它表明法官是政治性的。他的方法是对最高法院的一系列的反对意见作了评价,以此说明各个大法官的政治倾向。更现代的学者如哈洛德·斯白斯和杰夫·西格继续发展了现在所称的态度模式。

对法律进行科学研究的另一种方式是社会司法学。该学派证明法院的判决如何影响社会,描述了各种利益团体进行诉讼并呈交协助法庭解释某种法律问题的文件等活动,并分析挑选法官的程序,包括美国律师基金会以及司法部长的作用。谢尔顿·葛德曼在这方面十分重要。

对于机构的研究,亦称为新的机构主义者,以同其不太复杂的前辈加以区别。从这一社会科学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出来,回到了原先政府和政治的做法。这导致了对行政性的州、公民权以及权利系统等福利社会的特征进行研究。一些研究机构传统的学者重新研究最高法院的实质,并建议如何才能使它被理解为美国权威文化的一部分。

一些涉及诸如妇女的社会地位、有色人种以及剥夺公民权的法律的政治上的考虑是政治学中的典型法律。凯瑟林·麦肯尼能通过重申政治理论中的传统、对给法律的权威以及关于色情、平等和骚扰法重新加以定义。其他诸如电脑工业中的垄断或者对知识产权的调节这些法律问题则在政治学中较少受到关注而继续留在法学院的地盘。

对于法律进行经济的或“公众选择”的分析是一个新的发展。华尔特·莫非在20世纪60年代的作品是其最早的证据。该分析后来在与最大利用率以及为自我利益的经济计算相连的模式中得到了新的生命。爱泼斯坦及其同事们研究发展了这个基本上保守的方式,并因此在科学中占有一席之地。

尽管政治学者们曾经在法律的文化生活中占有更中心的位置,他们现在似乎很安于他们的从属地位。他们为自己最初对判决的政治实质有深入的认识感到自豪,并为该认识已成为一般人的常识而感到欣慰。因为受到要科学化并对公共政策加以评论这两个互相冲突的动力的激励,虽然这一学术态度对法律缺乏连贯性,但其主题的活动却一直使之继续生存。

【参见“Economics and Law(经济学与法律)”、“Law and Society Movement(法律与社会运动)”、“Social Dimensions of Law(法律的社会维度)”】

Walter Murphy,The Elements of Judicial Strategy,1964.Sheldon Goldman and Thomas P.Jahnige,The Federal Courts as a Political System,1985.Stephen Skowronek and Karen Orren,Studies in American Political Development,1986.Catharine A.MacKinnon,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1989.

——John Brig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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