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yer,James Bradley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49页(1369字)

塞耶·詹姆斯·布拉德利(1831~1902),律师、法学教授和法律作家。出生于塞诸塞州的黑弗里尔,阿拜贾·怀曼·塞耶和苏珊·布拉德利的次子,詹姆斯·塞耶成长于一个清贫之家。通过其家族的朋友的资金的支持,他进入哈佛学院学习,于1852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从事少量的教学之后,他进入哈佛法学院,并在于1856年完成法律学习之后进入波士顿律师业。1861年,他与索非亚·布拉德福德·里普利结婚,抚育了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塞耶去世于马塞诸塞州的坎布里奇市。

在其职业生涯的前18年,塞耶在马塞诸塞州的东部从事律师业务。之后,在1874年,他经历了一次重大的事业转折:他接受了哈佛法学院院长克利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的邀请,在其母校任教。兰德尔当时提出了“案例教学法”,一种注定要彻底改革美国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基于教学过程中的授课,塞耶最终成为证据法和宪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坚定实践者之一。像他着名的同事詹姆斯·巴尔·埃姆斯和约翰·奇普曼·格雷一样,塞耶深信法律教学本身应是一种职业,而不是律师在他们的业余时间或是退休后就可以做的。

同他热爱教学一样,正是他作为法律作家的影响力为他在法律界博得了声望。他的《对普通法证据的初步论述》(1898)一书被普遍认为使证据规则与英美陪审团审判的发展相结合。如该书书名所示,书中的内容意在对证据(evidence)法的复杂历史作介绍。虽然,塞耶多年来一直为这一更为庞大的课题收集案例和材料,然而他却在为证据法写出权威性的法律着作之前去世了。塞耶的学生J.H.威格莫尔(Wigmore)继续完成了他的工作,出版了关于证据的多卷本巨着《对普通法审判中证据体系的论述》(1904~1905)。

在宪法领域,塞耶以其所坚定秉持的这样的信念而着名,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应由法院来废除,除非该法律清楚并无可争议地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塞耶对这一立场的最着名的阐述是其1893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上的一篇文章——《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和范围》。像罗斯科·庞德(Pound)和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Holmes)这样的法律界名人后来也赞赏塞耶的着述理性地激发了他们自身对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憎恶。

【参见“Constitutional Commentators(宪法评注法学派)”、“Educator,Legal(法律教育者)”】

David Wigdor,Roscoe Pound;Philosopher of Law,1874.Jerold S.Auerbach,Unequal Justice:Lawyers and Social Change in Modern America,1976.Robert Stevens,Law School;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1983.

——John W.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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