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acco litiga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50页(1084字)
一直以来,对烟草工业提起的诉讼基于各种各样的依据进行着。
在烟草诉讼的第一次浪潮中,单个吸烟者基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以侵权(tort)(作为不法行为而不是违约)起诉烟草工业。第一次浪潮在西波隆诉利格特集团公司(Cipollone v.Liggett Group,Inc.)案中达到高潮,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已详细地规定了香烟上警告内容的联邦立法,在实质的部分排除了吸烟者对烟草工业提起的诉讼。然而,法院却给基于欺诈的主张提起的诉讼留下了可能性。
烟草诉讼的第二次浪潮呈现出两个不同的特征:除与吸烟有关的疾病外侧重于尼古丁瘾以及在审判时利用烟草工业的内部文件,这些文件详述了该工业已经意识到其产品引发的危险及其为误导关注那些危险的公众所作出的大量的努力。第二次浪潮的重大发展出现于佛罗里达州法院提起的集团诉讼(class action),该诉讼导致了对烟草工业1.448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除此之外,一些州政府起诉要求补偿他们以前花费在与吸烟有关的疾病上的金额。
这些州诉讼达成了一个和解,根据该和解,烟草工业到2025年为止必须支付2400亿元给这些州政府。
一些观察者赞成烟草诉讼因为他们揭露了烟草工业的不当行为,并迫使它去解决其产品给公众健康(health)和政府财政所带来的巨大代价。
其他观察者则基于几方面的原因强烈地批评烟草诉讼。实际的反对理由包括主张数亿美元的州和解无非是等同于由未来的吸烟者来支付的香烟上的间接税。一个相关的实际的反对理由是烟草诉讼可能并不如以直接的规定性的措施(regulatory measures),尤其是由青少年来控制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有效。一些人将烟草诉讼看做是搭侵权法的“便车”来惩罚烟草工业的煞费苦心的努力,但却并不关注其过去的不当行为所实际造成的为吸烟者所控告的损害。
最后,一些文化批评家认为烟草诉讼是一个社会的产物,在这一社会中个人寻求把其自身冒险决定的负面后果的责任转嫁给他人。
Richard Kluger,Ashes to Ashes,1996.Richard A.Na-gareda,"Outrageous Fortune and the Criminalization of Mass Torts,"Michigan Law Review 96(1998):1121 -98.
——Richard A.Nagare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