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s’rights

书籍: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21 16:23: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20页(1245字)

州权是美国各州按宪法保留的保留性权力,可以用来拒绝联邦的干预,即便表面上与联邦的宣示相冲突的原则。

它是作为对联邦权力的弹性概念的反映而提出的。根据该弹性概念,国会只要找到与“商业或税收和支出条款”有关的“必要和适当”的理由,可以在任何领域立法或制定政策,“州权”已更经常地是政治原则而非司法原则。第十修正案宣布,“凡宪法没有授权合众国的,也没有禁止将其授予各州的权力,即保留给各州或人民”。州权植根于这一宪法规定,并暗含在参议院各州代表人数平等和各州在批准宪法修正案(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的作用中,它在美国宪法主义中是常年不衰的问题,虽然并不是总以那个名义出现。

“州权”是杰斐逊主义者接连大声疾呼的结果。在他的“第一次就职演说”中,杰斐逊(Jefferson)保证“对州政府所有权利的支持,因为,它们是解决我们内部问题最能胜任的政府,和反对反共和倾向的最坚固的堡垒”。

内战之前,对煽动法案(Sedition Act)的反对,对国家银行的反对,对联邦努力限制奴隶制(slavery)的反对等,都是用州权的语言表述出来的。对该原则最认真的运用是在解释宪法(Constitution)时将独立州当局合法化,甚至相反地抵制联邦当局。

这包括行使州主权(sovereignty),废弃不合宪法的联邦法令以及在宪法合约被认为已破裂因而无效时,退出联盟的权利。退出(secession)问题已经在内战的战场上得到解决,各州宣布独立当局曾经成为宪法的,而非政治主张。

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最高法院认为联邦立法机构超越了国会权限,偶尔否决联邦立法,通常是保护各州的警察权力(Police Power),而非各州的权利。随着新政时期国会权力的扩张以及随之而来的司法原则的“宪法革命”,州权似乎被实用主义的联邦主义(federalism)所摧毁,联邦主义一度削弱了各州的作用,并坚持视联邦-州关系是政治谈判的问题,而非宪法权利的问题。

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各州隔离(segregation)法的辩护者使用“州权”这一词汇,进一步破坏了该原则的信誉。然而,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由简单多数判决的案例中,最高法院在联邦诉讼案中已再度维护州主权对联邦诉讼的豁免权,并保护各州的立法(legislative)和行政(executive)权力不受联邦主宰。

该法院已强调了各州的独立性,并限制了联邦的权限。

新司法联邦主义,及对各州主权的温和承认,能存在下去,抑或被丢弃,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Forrest McDonald.States'Rights and Union:imperium in imperio.776-1876,2000.

——James R.Stoner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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