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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国家民委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利用地质矿产资源的联合通知(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08页(1152字)

地矿部门要本着“积极、主动、全面、实效”服务的精神,发挥地矿工作的整体服务功能,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生产,提供以下八方面的服务:

1、加强基础地质工作,查清矿产资源基本情况,从资源、环境角度出发,定期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土开发和整治、建设规划和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依据和技术论证报告,主动当好参谋。

2、积极开展有特色的矿产普查工作。把重点放到尚未完全解决温饱问题的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急需、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中小地质项目上来,放到市场广阔、资源可靠、易采易选、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短、平、快”开发项目上来。

3、开展农业地质工作。协助地方调整农林作物布局,推行生态农业,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4、为严重缺水的少数民族地区勘察地下水源,为解决人畜用水问题提供地质依据和打井建设的技术服务;从地质学与人类环境关系入手,促进地方病的防治研究,在地方病高发区实施找水,改水工作。

5、开展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工作。要把重点放在地方小水电站坝基、山区铁路、公路的路基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性状的勘察研究上;积极开展环境地质调查,查明并监测、预防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陷落、水土流失以及土壤盐渍化、沙漠化、沼泽化和草场退化等地质灾害。

6、开展旅游地质资源调查,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事业创造条件。

7、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办矿和矿产品加工。要从勘查、评价、开采、加工、销售和人才培训等方面提供咨询与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

8、开展科技扶贫。地矿部门可推荐和选派科技骨干担任科技副县长、副乡长、科技顾问,提倡并鼓励地勘单位的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将地矿部门比较成熟的地质科技成果引入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采取多种形式,为少数民族地区培训地质找矿和开发矿业的技术人才。

合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质矿产资源,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地矿部门和地方民委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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