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国家民委关于鼓励杂居、散居禁猪的少数民族发展养羊养牛和做好收购供应工作的通知(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07页(1460字)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精神,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回族等禁猪民族的社队和社员养羊、养牛的政策,做好肉食和其他副食品供应工作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积极支持和鼓励禁猪民族发展养羊、养牛业。在杂导、散居地区,放手让禁猪民族发展养羊、养牛,对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增加社员收入,解决禁猪民族的肉食供应,加强民族团结,加快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逐步提高畜牧业的比重,改变农业经济结构,改变人民的食物构成。
二、认真落实党在农村各项经济政策。发展养羊、养牛业,主要靠落实党的政策来调动社队和农民的积极性。在积极发展集体养羊养牛的同时,要支持、鼓励社员养羊、养牛。对禁猪的少数民族社员,要放手让他们饲养,只要不影响参加集体劳动,不雇工剥削,不投机倒把,能养几只就养几只。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养兔、养鸡、养鸭。社员养羊、养牛资金有困难的,生产队和信用社应给予扶持。社员户养家畜、家禽,有权自宰、自食、自销,不得乱加干涉。要注意发展肉、奶兼用牛。集体和社员养的肉牛,除种公牛和繁殖母牛外,不限年龄,育肥以后就可以屠宰。要认真落实奖励奖售政策,使禁猪民族社员养羊、养牛与汉族社员养猪,得到大体相同的经济利益。各地既要贯彻落实国家已有的规定,又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有利于增加收购,搞好供应和扩大出口,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的原则,制定具体奖励、奖售办法。
三、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生产、技术措施。要加强饲养管理,饲养的形式,可多种多样,集体的牛羊可以集体饲养,也可以分给社员寄养;社员个人私养的可以自养自喂,也可以由集体代放。对放牧饲养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付给合理的劳动报酬。要发动群众制定公约。自觉地管理好牧畜。保护林木、禾苗。
实行科学养畜。重视品种改良,在选育提高当地优良品种的同时,要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良品种。县、公社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建立种畜配种站或人工授精站,给生产队和社员母畜配种,提高其质量。切实做好牲畜的防疫工作。
解决好饲草、饲料。在有草山、草坡的地区,要全面规划,充分发挥和利用自然条件;在缺少草场的地区,允许社员在沟边、渠边、闲散地和腾茬地放牧。要充分利用农区饲草、饲料的来源,生产队对养羊、养牛户,要适当分配秸秆和可作饲草的农副产品,帮助解决好饲草饲料问题。
四、认真做好收购、供应工作。在做好牛羊收购工作的同时,要做好皮、毛的收购。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按照国务院(79)26号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逐头过称分批定价,不许压级压价,不许看群估价”。对城镇居民中的禁猪民族需要的肉食和食油供应量,要创造条件逐步有所增加。供应的肉食、糕点和饮食,应按禁猪民族的风俗习惯,屠宰、加工、运输,存放的用具、物品、存放的仓库都要严格分开。清真饭馆需要的牛羊肉及油脂,要统筹安排,纳入国家计划,就近解决。国家供应不足时,允许自行采购。回族肉食、糕点、饮食部门,要尽可能配备回族职工。网点少的要适当增加。各地对此应于最近作一次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