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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确定民族贸易县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13页(407字)

有关省、自治区民委、人民银行、财政厅、商业厅(委)、供销社: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关于在现有基础上适当调整民族贸易县的有关精神,经多次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这次调整民族贸易县的原则为:凡既是民族自治县,同时又是国家级贫困县的县可以调增为民族贸易县。调整后全国民族贸易县(旗、市)确定为421个(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民族贸易县总数稳定不变。今后,调整民族贸易县,按照调减多少相应增加多少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后报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批准。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0]24号文件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享有国家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样的优惠政策的规定,新疆民族贸易县内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享受国家对民族贸易县同样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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