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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轻工部关于确定全国轻工系统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14页(468字)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委、税务局、人民银行、轻工(二轻)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确定全国轻工系统1791个生产企业为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有关定点生产企业减免税和优惠贷款的具体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分别下达。

过去下达的有关轻工系统定点生产企业的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做出贡献。定点生产企业要组织好民族用品生产,不得擅自转产,否则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及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中,如出现跨行业系统的企业,请各地人民政府按该企业原隶属关系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国家民委、轻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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