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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生产和供应若干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15页(701字)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少数民族特需金银生产和供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保障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需要,今后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所需的金银指标实行比例分配,由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轻工业部商定一个固定比例,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每年确定给少数民族特需金银的数量,按比例向各地下达;同时抄送国家民委、商业部、轻工业部。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生产时,应贯彻不铺新点、择优选点的原则,抓紧安排生产。

三、要确保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的金银不被挪用,其产品必须保证全部供应少数民族群众。为此,由国家民委商请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注:办法实施前,请各地参照本通知精神和已往有关规定办理),并请各级民委和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监督,必要时请各地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四、供应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的价格要合理,特别对银饰品的价格要管住,以确保国家给少数民族补贴不被挤占。

五、关于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生产、销售中的工商利润率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今年上半年少数民族特需金银指标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各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严格按上述通知精神组织安排生产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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