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纺织部关于确定全国纺织系统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书籍:新疆民族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14页(570字)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委(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纺织(轻纺)工业厅(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民族用品生产的管理和领导,现确定全国纺织(丝绸)系统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500个(企业名单附后)。对定点企业实行减免税和优惠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分别下达。
确定下达的纺织(丝绸)系统定点生产企业中,如出现非属纺织(丝绸)系统企业的情况,请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企业原隶属关系进行调整,调整情况报国家民委、纺织工业部备案。
国家民委与纺织工业部联合发出的民委(经)字[1991]186号文件确定下达的290个定点生产企业,已包括在本文下达的500个企业中,以后均以本文下达的定点生产企业为准。
请各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对民族用品生产的有关政策,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做出贡献。定点生产企业要按计划组织好生产供应,不得擅自转产,否则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及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