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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低息贷款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16页(924字)

为了贯彻国发[1981]113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支持和促进民族用品生产,发展民族贸易,保证民族地区商品供应,改善人民生活,增强民族团结,进一步调动各兄弟民族四化建设的积极性,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生产民族用品基地的银行,要从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出发,贯彻继续放宽政策的精神,做好金融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工、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使他们尽快地富裕起来,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少数民族聚居省区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的企业,特别是对呼和浩特、兰州、成都、昆明、贵阳、西宁、延吉、海拉尔、湘西、乌鲁木齐市、拉萨、哲里木盟十二个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基地(见注),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的企业发展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和中短期设备贷款,银行要按照贷款条件优先给予支持。对其贷款给予低息照顾,按月息3.3%计息,由于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对专厂或主要生产民族用品,或兼产民族用品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分行同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给予全部或部分低息贷款照顾。

二、对经国务院主管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项照顾”县(旗)的商业、中药材(或医药)公司、供销社的自有资金不足,经营困难,银行给予低息贷款照顾,按月息3.3‰计息。

三、对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生产批量小、工艺复杂、利润低的集体所有制手工业的贷款,按月息3.0‰计息。

四、对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实行低息优惠,一定三年不变。从一九八一年第三季度实行。

五、西藏自治区的贷款利率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注: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基地计有:呼和浩特、兰州、成都、昆明、乌鲁木齐、贵阳、西宁、延吉、海拉尔、拉萨和通辽十一个城市。没有湘西;哲里木盟为通辽市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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