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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华商货税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422页(392字)

条规名。清光绪二十八(1902)、二十九两年,巡抚饶应祺先后在乌鲁木齐、哈密、古城(今奇台)、喀什、莎车、伊犁、塔城等城设立税局,制定章程,专征在新疆贸易之华商货税。主要内容为:华商贸易货物,均按货物价值的3%征收货税,按发货地点和售货地点分别抽收起落两税,中间所经关卡再不抽收;对烟、酒征收高额税;入疆茶叶仍在哈密征税一次,每4000斤征银100两,不再征落地税;各地税局所用票据由省城统一印发;各地区商人可推举商头一人,与官府联络;全疆税局事务由镇迪道员(兼按察使)管属;各地税局所收税款,一律上缴国库;商人交税一律使用库平银,不足部分自己填补;各税局人员薪水统一发放;办税有功者奖,不尽职者罚。因俄、英等外国商人据《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在新疆贸易均不纳税,又非法包揽华商偷漏税款而收取财货,故此章程执行困难,年收税银不足1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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