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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贸易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478页(293字)

条规名。清乾隆、嘉庆、道光各朝,准许哈萨克商民于每年夏、秋两季携带货物牲畜赴伊犁、塔城等地贸易,换取茶叶、布匹、绸缎等。规定哈萨克商民入境贸易,须有本部落头目牌禀,经官兵点明人员商货带领入卡;只准在贸易亭居住贸易,不得随意入城或外出活动;货物先与官铺贸易,牲畜先与官牧厂贸易,而后再及商民;贸易双方以货易货,不得赊欠;剩余货物由本人带回,不得在卡内越冬居留;犯罪人员,由新疆官府依律罚处。咸丰朝后,因俄国对哈萨克草原的吞并和对新疆侵略的加剧,哈萨克贸易之利逐渐为俄商所夺,章程因而废弛,并为不平等的《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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