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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钱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501页(211字)

清朝政府于官员正俸之外另行支付的银钱。对喀什噶尔(今喀什)、和阗(今和田)、叶尔羌(今莎车)等地维吾尔伯克则发给普尔钱,亦称“养廉腾格”。初由官府发给执照,按规定数额由伯克在所辖地区自行“攒凑”。乾隆四十年(1775)后改为由官府征收,按伯克品级高低统一发放。执掌税务、词讼、水利等伯克因另有收入不由官府统一发放,称“不支养廉伯克”。其他各地伯克,则只给养廉田而不给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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