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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厂则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535页(303字)

条规名。清乾隆五十五年乌鲁木齐都统明亮报部备案。乾隆三十年(1765),乌鲁木齐设炉五座,令兵丁工匠挖矿炼铁。三十八年改由遣犯作工:150名控矿炼铁,每人每日交生铁2斤;50名种地供粮;100名捐资,每人捐银30两,供铁厂支用。以上遣犯5年期满入籍为民,8年返回原籍;后改为5年为民后,原发遣当差者续作10年方准回籍,原发遣为奴者续作12年方准回籍,案情特重者只准为民,不得回籍。五十四年,又改遣犯捐资者银数不限,按捐银多寡定减刑年限;改官员管理为废员管理,经费不敷,即由该管废员垫支,二年有成效者议赏;原隶私人为奴遣犯不得为民,期满后仍由原主人领回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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