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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中等专业学校条例》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929页(657字)

1961年3月1日苏联部长会议批准《苏联中等专业学校条例》。《条例》分7章:总则、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工作、中等专业学校的组织结构、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校务委员会和社会组织、中等专业学校的财产和经费,共52条。

总则指出,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在不完全普通中学的基础上进行,个别专业则在完全中学的基础上进行。中等专业教育通过全日制、夜课制和函授制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实施。学生既可脱产学习,也可不脱产学习。按照公民教育平等的原则免费实施中等专业教育,并保证中等专业教育同生活和生产的密切联系以及教学与公益劳动相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民经济、教育、文化和卫生等部门培养具有中等教育程度和受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训练的专门人才。学生除获得相当于中学的普通知识外,还受到有关专业的理论和实际训练,而在工业技术和农业中等专业学校里还要获得资格证明书和某一工种的工人等级。不完全普通中学毕业生升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期限为3~5年;完全普通中学毕业生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修业年限为1.5~3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可享受助学金。学生毕业设计和国家考试成绩优秀可获得优等毕业证书(一般占毕业生人数的5%),可直接报考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形式主要有:上课、讲演、实习作业和实验室作业、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辅导、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生产工作和学生的独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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