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尔士州实行温德姆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938页(1160字)
S.温德姆(S.Wyndham)于1952年12月1日就任新南威尔士州教育主任,他的举措之一是说服工党教育部长R.J.赫夫龙(R.J.Heffron)批准对中等教育进行调查。温德姆领导的委员会于1957年10月递交报告,认为新南威尔士的中学应成为综合中学,同年,这条建议成为官方政策。温德姆的报告为努力恢复学校原有水平,建议将五年制的中学延长一年,而且以一种两次校外考试制度代替现有考试制度。公众反对将城市的重点中学并入综合学校的决定。1957年10月,教育部修改了这一政策,16所中学被允许保留一定程度的快慢班。1959年,新南威尔士州出现了对进步教育的温和的反对意见。1959年的小学教学大纲不再热衷于社会科或艺术的自由表达,而是增加了英语、算术和拼写课的时间。进步教育因其重点在于儿童活动,需要更好的教师来平衡学科和学生的要求,而教师的质量在下降。中学教师的需求变得更为紧迫,教育部鼓励小学教师参加夜校以获取学位。师范学院能力稍强的学生放弃小学课程而改学初中课程。这些中学课程使得18~20岁的年轻学生能胜任十四五岁甚至年龄更大的年轻人的教学。自1959年后,新南威尔士州的教师辞职率逐年上升,从1959年的6.8%上升到1968年的10.6%,教师平均年龄在下降。教职不具吸引力的另一个后果是教师队伍的女性化。1953年,全部小学教师中54%为女性,1966年,这个比例为60%。
针对这种教学服务不断恶化的背景,新南威尔士州于1962年推行温德姆综合中学体制。1961年11月颁布的《教育法案》实现了1957年调查中等教育委员会的报告中遗留的主要建议,建立了两个委员会负责两次校外考试。中学委员会将在四年级末指导学校证书考试,并且负责中学生的课程设计;高中学习委员会将在六年级末指导高中证书考试,并决定高中课程。
温德姆制教育改革为了维持并提高学业标准,在四年级末实行了校外考试,并将中学阶段从5年延长至6年,要求所有儿童进入中学,这些学校除极少数外都是地方综合学校。温德姆的综合体制有三大特征:一年级实行共同核心课程;随后各年级除核心课程外设选修课;每门课程提供三级水平——普通、良好、高级,以适应学生的能力差异。新学校必须足够大,在经济可行的基础上可提供多级水平的多种学科。
1961年《教育法案》的匆促完成意味着教学大纲是在仓促中拟定的。事实上,在温德姆于1968年12月31日以主任身份退休前,他的计划在实行中已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因为这种体制刚刚发挥作用,当初促成它产生的社会和教育环境就发生了急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