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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授、教学人员空缺任补程序》获准生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168页(710字)

1973年5月16日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批准了《高等学校教授、教学人员空缺任补程序》,《程序》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学人员,包括教研室主任、教授、副教授、高级教员、教员和助教的空缺要通过竞试来任补,任期为5年;凡具有高等教育程度、能保证按照现代科学技术的要求、以高度思想性和忠于共产主义的精神培养学生的苏联公民,均可参加竞试;具有教授学衔或博士学位者,可参加任补教研室主任或教授职位的竞试,具有副教授或副博士学位者,可参加任补副教授职位的竞试,高校毕业生可参加高级教员、教员和助教职位的竞试,具有副博士学位或有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工作经验者,可优先被推荐就任这些职位;副教授(副博士)可任补教研室主任的职位,任期5年。任期满后,由高等学校校长推荐,可继续留任,但同一个人不得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连续三次任教研室主任。此文件同时规定,教研室主任、教授和副教授的职位也可以由没有相应学衔和学位,但具有高度教育程度和长期专业工作工龄者任补;没有相应学衔和学位,但有长期科学教育工作工龄,发表过科学着作或教学法参考书,讲课有高度科学理论水平的高等学校的教员,可以任补教授和副教授的职位。任期满后,教研室主任、教授、副教授、高级教员、教员和助教均须由校(系)务委员会以秘密投票方式重新选举,方能连续任职。如果他们没有中选,则可宣布其职位为空缺,并通过竞试办法任补。文件还规定,副教授、高级教员、教员和助教的竞试选拔及重选,均在系务委员会进行;教研室主任和教授的竞试选拔和重选,均在校务委员会进行。这一任补程序的实施,促进了高校师资队伍的合理流动,师资任用上的淘汰、更新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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