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会计审计常用词汇手册》第241页(804字)

凡是持续办理审计实务的强制性办法或措施,可统称为审计制度。但是,根据不同情况,审计制度可分为法定审计制度(或叫做强制审计制度)和随意审计制度。前者由法律强制贯彻执行,而后者则非如此。

内部审计制度是随意审计制度的典型。随意审计制度,以保护企业财产的完整与安全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目的,是由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的一种审计。如美国在1933年颁布《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以前,根据当时美国社会上经济方面形成的惯例,各个银行在放款时,要求企业提出附有执业会计师证明书的资产负债表。这样的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常规,也可叫做随意审计制度。

就强制审计制度而论,其内容和性质因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各有所异。以日本为例,主要有3种强制审计制度:

(一)根据《证券交易法》进行的审计实务,由执业会计师负责审计;

(二)以《商法》为依据进行的审计实务,由企业监事负责会计审计和业务审计;

(三)遵照《审计特例法》进行的审计实务,由会计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各国的强制审计制度均有所不同。例如,美国没有上述3种强制审计制度中的第二种、第三种;而只有第一种;英国尚未制定证券交易法,只有注册会计师能充当企业的监事,实际上是把上述第一种强制审计制度包括在第二种之中了。又如联邦德国也没有证券交易法,但是《股份法》要求决算的审计人员对所有股份公司承办会计审计,并且要求公司监事承办会计审计和业务审计。因为只有执业会计师才能充任决算审计人员,所以实际上是执行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强制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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