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339页(906字)
在1998年8月29日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酝酿多年、经过多次修改的《高等教育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第七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高等教育法》共8章69条,包括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这部法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6个方面的职权。
《高等教育法》还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有关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高等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教育,它担负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以及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是综合国力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主力军。因此,《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对于规范高等教育活动,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