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颁布最后一批教改文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471页(1780字)
1988年12月召开了全苏国民教育工作者代表大会,它是一次全民(通过其代表)讨论进一步实施教育改革的大会。苏联国家教委主任雅戈金在会上作了导向性报告,数千名代表对提交大会的一系列教改“构想”和学校“条例”草案进行了激烈辩论。在此基础上,经过会后约半年至一年半的继续辩论和修改,从1989年7月至1990年7月先后颁布了各种各样的官方文件。其中有代表性的文件是:《关于作为连续教育统一体系之基础的普通中等教育的构想》、《苏联普通学校暂行(标准)条例》、《苏联高等学校暂行(标准)条例》、《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草案)》等。
文件调和了当时教育大辩论中各派的观点。被调和的观点包括:①在学校的属性上,既抛弃了一派所主张的关于学校仍是单纯“国家机构”的提法,也未接受另一派主张的关于学校纯粹是“社会机构”或“社会-国家机构”的提法,而是采用了学校是“国家-社会机构”的观点。②在“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的定位上,把70年代中期以来关于“普及完全中等义务教育”的提法,改为“基础中学”(初中)是“义务性质的”,同时也不排除“普及高级中学教育”(即高中教育)的提法。这样就把“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两个概念作了区分。③在教育目的上,抛弃了关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提法,而代之以“不同方面的发展”,其完整的表述是:“依托其天分和禀赋的个人不同方面的发展”——意在强调天分和禀赋的发展。④在“高级中学”(高中)的区别化教学上,通过开办“文科中学”、“实科中学”、“侧重学习某些专业科目的学校”取代单一的普通高级中学。
被大家认同而被固定下来的观点有:①把发展国民教育置于优先国策地位。②按“连续教育”(即“终身教育”)的新观念构建苏联国民教育体系。③扩大各级各类学校除国拨经费之外的多种经费来源。④允许各级各类学校按法律程序进行对外联系(包括经济联系)和国际交流。
以上教育观点和教改构想,最终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被固定在1990年重新制定的《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草案)》之中(1990年4月公布在《教师报》第15期上)。其中,体现区别化特征的学校类型被规定为:除传统类型的小学、不完全中学、完全中学、夜课制和函授制中学、特殊学校之外,还可开办文科中学、实科中学等。为了从学校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结业分流等方面体现区别化特征,规定把小学定名为“初等学校”,把不完全中学定名为“基础中学”,把完全中学高年级定名为“高级中学”,并突出这三级学校不同的区别化力度。初等学校的学生6~7岁入学,修业年限3年或4年,依儿童个人可能性而定;教学科目具有整合(综合)性质;这个阶段就开始考虑儿童的天分和爱好而引进区别化教学因素,即最初设的选修课主要涉及体育、美育、劳动教育领域的内容;随着年级的上升,其选修课逐渐扩至加宽学习母语、外语、数学,掌握技术性创造和各种服务性活动。基础中学一般修业年限5年(五至九年级),属义务教育性质;除开设苏联国家教委统一规定的必修科目(占总学时的75%~80%)之外,还开设可供学生自愿选择的科目——随着学生发展水平的提高,这类科目的学时数可逐步增加;此外还有通常意义的课外选修活动;可在征得学生及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按照不同深度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这些大纲的核心内容由苏联国家教委和各加盟共和国教育部研制确定。高级中学一般修业2年(十至十一年级);其区别化教学的力度更大,必修科目减少,由学生自选的科目增多,必修科目具有“整合”(综合)性质,突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智力圈的关系;学校理事会有权决定在本校开设一类或几类侧重学习的课程,可以是普通类、人文类、物理数学类、化学生物类、技术类、农业类、经济类等课程;劳动训练可针对学生所选择的侧重性专业课程配合进行;凡具备职业训练条件的高级中学可由学校理事会作出决定,安排非必修的职业训练。
以上教改文件及其所定教改内容,虽然尚未来得及落实就随同苏联的解体而失效了,然而对解体后的俄罗斯和其他民族共和国产生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