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页(611字)

又称民法法系、罗-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这种法律而制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体系。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是古代法中保护私有制、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最典型的法律,对剥削阶级国家的立法影响颇大。近代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法国民法典》便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其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都更为精细完备,也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大陆法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规定立法权属议会,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3)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总则部分对分则部分的指导作用。(4)法典的体系排列具有严格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法律条文概念明确、语言精练、概括性强。目前,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德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英国的苏格兰、加拿大的魁北克,以及亚、非、拉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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