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页(297字)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在公民既没有委托代理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但其民事活动又确需代理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设定的。它是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一种补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指定代理的情况主要发生在按照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涉及公民的民事权益的案件中。负责处理案件的机关和公民所在单位都可以为他指定代理人。如某人因车祸受伤失去知觉,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局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可以指定其亲属或朋友作为他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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