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复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49页(279字)

〔1992〕国土函字第105号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土字〔199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是本着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对通过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分别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包括国内受让土地者),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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