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48页(229字)

〔1991〕国土〔法规〕字第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八月十九日送来的《关于请求答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规定应作“行政区范围”理解。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法司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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