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页(599字)

简称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受到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产生主要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化,或由成员交纳股金建立起来的。与此同时集体组织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增长的经济积累、通过各种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国家对集体组织的支援等,都是集体所有权产生和不断发展的途径。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方式的需要,将其财产承包给其成员经营。如农民可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所有。3.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但与国家所有权相比,仍然要受某些限制。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享有属于国家的各种专有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有以下几种:(1)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一般说来,集体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都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己行使,但是根据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将其享有的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例如将某个集体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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