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行为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0页(288字)

任何男子在公众或私人地方,进行下列行为,就构成猥亵行为罪:

(1)对另一男子作出猥亵行为;

(2)与另一男子共同进行猥亵行为;

(3)促使或企图促使一男子与其他男子做出猥亵行为。

此罪又被称为“粗犷行为罪”或“违反自然罪”。此罪的被告只能是男子。法律没有给“猥亵行为”下定义,一般是指互相手淫或口交的行为,也包括互相做猥亵性的抚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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