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页(370字)
简称经济法主体。依法参加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三个构成要素之一。它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参与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那一特定的经济关系范围内的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2)必须具备法定资格;(3)必须有进行经济活动时所需的财产或经费。经济法主体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它既是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是经济协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2)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参加者;(3)企业的内部组织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的专业户、承包户和其他经济法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公民个人亦可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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