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页(215字)

沿海国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的一定范围的海域。沿海国享有对这一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养护等主权权利,同时对这一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和建造人工岛屿等,享有专属管辖权。外国的船舶、飞机可以在这一区域内通行,也可以在海底架设电缆,但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法律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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