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页(467字)

法律行为完成地国家的法律。国际私法用以解决法律行为方式及法律实质问题的一种准据法。从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开始,法律行为的方式的法律冲突问题均以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关于契约的方式必须依照缔约地法的规定才有效(战后各国立法倾向于规定契约方式符合契约本身准据法有效。符合缔约地法亦为有效。)行为地法也有适用于解决法律实质问题的。如日本《法例》第7条规定,契约的法律适用可由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决定。如果当事人意思不明确时,应依行为地法。对于隔地的法律行为的行为地的确定,《法例》第9条规定,对于不同法律地域间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以发通知地为行为地。对于契约的成立及效力,以发要约通知地为行为地,若接受要约的人承诺时不知其要约发出地,以要约人的住所地为行为地。关于处分物权的法律行为一般依物之所在地法而不依行为地法。行为地法包括契约缔结地法、契约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立遗嘱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我国《民法通则》对行为地法的适用也作了规定,如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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