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页(440字)

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国际私法中用以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准据法。早在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就主张不动产物权法律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至今,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已成为国际私法公认的一项原则。中世纪的动产物权适用动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现代的国际私法中多倾向于对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一样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其准据法。如日本《法例》第十条规定:“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物权及其它应登记之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情况有:(1)关于运送中的物,有的国家以其目的地法,有的国家以其发送地法为所在地法。(2)关于船舶、航空器、汽车等运输工具则以船旗国法、或注册地法为其所在地法。如果运送中的物品和运输工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停留在特定地点时,一般将停留地法作为所在地法。(3)关于外国国家财产,一般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按财产所属国的法律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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