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条约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页(483字)

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不得有违反条约规定的行为。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涉外经济法的一项原则。条约必须是合法缔结的,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和保证。凡是依照国际法,特别是按照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结条约,都应该严格遵守,不得随意破坏;否则,正常的国际交往就不可能维持。信守条约原则要求,善意履行条约,即要按照条约的真实含义予以履行,履行要符合条约的文字,还要符合条约的精神;履行的结果应当公平合理,既享受了权利,又承担了义务,于己于他都要有利。信守条约,对缔约国来说,是一项相互有约束力的义务。缔约国一方如有破坏条约的主要条款的行为,他方就有权废止该条约。帝国主义国家利用政治、军事或经济压力强加于弱小国家的不平等条约,不是弱小国家自愿承担的义务,因此不适用信守条约原则。在涉外经济贸易中,我国政府一贯遵守自己所签定的条约,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凡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的条约,中国政府就严格遵守;凡是以威胁、强制,欺诈等手段而缔结的侵略性、奴役性的不平等条约,中国政府就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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