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页(393字)

私法的对称。西方法学对法律分类的一个用语。最早由古罗法学家鸟尔比安提出,后为西方法学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公私法的划分被认为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众说纷纭。有采“利益说”,凡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有采“主体说”,凡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者为私法;有采“权力学”,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等。尽管理论观点不同,但在法律划分的实践上大都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归入公法,而将民法、商法、婚姻法等归入私法。不过,也有一些西方法学家反对公私法的划分。社会主义国家不作公私法的划分,但在某些方面还在沿用这些名称,如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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