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法性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页(201字)

各缔约国为创设新的为国际社会普遍遵行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的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海洋法公约》等。由于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立法机构,即使是造法性条约,也不当然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仍属国际条约,主要对缔约国及参加国具有约束力。未经同意,对非缔约国或非参加国没有约束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