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本座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页(299字)

国际私法中适用外国法的一种学说。1849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现代罗法体系》第8卷中所倡导。他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有适应其性质的本座。涉外民事关系应依它的本座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他将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契约、行为四种。人的身份能力的本座在其住所,应适用住所地法;物的本座是物的所在地,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契约债权为无体物,以履行地为本座,应适用履行地法;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地为本座,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该学说使国际私法摆脱了14世纪起占统治地位的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该学说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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