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页(580字)
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1948年4月7日成立,该日已被定为世界卫生日,同年9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现有成员国164个。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宗旨:提高各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任务:指导和协调国际卫生工作;根据各国政府的申请,协助加强其卫生事业,提供技术合作;促进防治流行病、地方病和其他疾病;促进预防工伤交通事故及改善营养、居住、环境卫生、娱乐、经济和工作条件;促进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和精神卫生;制定食品卫生、生物制品和药物的国际标准等。组织机构: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5月举行会议;执行委员会,执行机构,由大会选出的30名各成员国的卫生专家组成,任期3年;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其行政负责人为总干事,由大会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另还设有区域办事处。成立以来,就卫生工作的指导、协调、援助、救济及防治等方面的合作做了大量工作,还提出了“2000年人人得到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我国于1972年恢复在该组织席位后,曾几次被选入执委会。在1986年第39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中国和另外10国当选执委会委员。1981年5月,该组织还在北京设立办事处。该组织制订出版《国际卫生规则》、《国际卫生立法摘要》、《世界卫生会议与执行局决议和决定手册》以及技术报告集和各种文献,对卫生设备及药品的标准化工作有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