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页(543字)
简称经合组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间的经济协调机构。前身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成立于1961年9月,总部设在巴黎。现有成员国24个,前南斯拉夫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活动。宗旨:帮助成员国制定和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促进其经济稳定增长和就业水平提高。主要任务:在经济政策方面,要加紧执行“积极的调整政策”,以遏制通货膨胀和减少失业;在能源方面,协调成员国能源政策,鼓励开源节流;在贸易方面,要改善多边贸易制度,促进贸易自由化,加强同发展中国家贸易关系;在财政金融方面,研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资助项目和方式,并扩大援助,提高使用效果;在科技方面,审议科技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关系,研究工业结构调整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变化趋势;在南北关系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积极提供官方发展援助和技术援助,为改善南北关系提出建议和设想等等。组织机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研究处理该组织总政策的各项问题;执行委员会,执行机构,由理事会每年派14个成员国代表组成,执行理事会指示,将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辅助机构包括200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领域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