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页(374字)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措施及其政策的法规。1988年7月7日颁布并施行,共22条。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与外国投资的优惠待遇采取了大致相同而又有所不同的政策。主要内容是:(1)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2)在投资形式上,除了准许使用与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形式以外,还特别允许台胞以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购置房产等形式进行投资。(3)在投资领域方面,可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拟投资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申请。(4)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5)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台湾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台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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