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8页(337字)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受的待遇以东道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作为标准。通常由有关国家之间通过缔结双边协定,相互赋予对方国家投资者享受最惠国待遇。按照这一标准,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投资领域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缔约另一方已经给予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所享受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也只是一般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通常不包括三种特殊的优惠:(1)缔约一方根据现存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者由于属于某一经济共同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2)缔约一方根据免征双重税协定及其他有关税收问题的协议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3)缔约一方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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