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8页(405字)

外国直接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或机构在无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或由于投资契约本身的履约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争端。通常基于下列情形而产生:(1)投资东道国对其境内的资产实行征收、征用或国有化;(2)投资东道国内发生战争、革命或暴乱;(3)因投资东道国制定新法规而严重影响外资在东道国的正常经营;(4)投资东道国因各种原因强制中止或改变已生效的外资企业合同;(5)投资者无视东道国法律非法经营或粗暴干涉东道国内部事务。这种投资争端同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和不同国籍合营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相比较,有它自己的特点:第一,争端的主体是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第三,争端的产生起因于投资东道国国家机构行使其职能的行为,如颁布法令、行使司法权力等;并且这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影响到原投资关系的合法存在;第二,争端的发生与投资东道国有着直接的地域上的联系,因此其解决多适用投资东道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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