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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中的权益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21页(1820字)

在技术贸易中进行着技术商品的交换。技术商品除了有一般商品具有的所有权及其转移问题外,尚有共享性的特点。因此,在交换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技术权益问题,从法律上看,这就是处理和调整技术的共享性和所有权的关系。技术的权益包括: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核心问题是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技术的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所有的客体(技术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实质上是权利主体对技术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而义务主体只有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才有这种权利。

技术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及发现和发明技术三种类型。

1.专利技术权益。专利技术在我国被划分为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技术和外观设计技术三种。又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是否利用本单位物质设备,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其中职务发明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属于企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权归国家;如是集体所有制,则所有权归该集体所有;对于非职务发明,所有权归个人。所有权解决了,其它的收益权、处分权也应随之相应解决。对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技术是由单位与该技术有关的科技人员掌握的,这些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时对该技术有使用权,而没有出售该技术的转让权。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分离的。

专利技术权益的核心问题是该技术的使用权问题。专利技术具有潜在的使用价值,在它实施和转让之后,才能获得经济利益。转让专利技术,一般是转让它们使用权。而且可以多次转让而为受让方服务。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普遍实施许可,即只卖使用权,专利权人有自己实施权,还可以再把实施许可卖给他人;另一种是排他实施,专利权人仍能自己实施此专利,而无权向他人再出售实施许可;还有一种是独占实施许可,即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此项技术专利。

义务主体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专利技术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专有技术的权益。它是指专利技术之外的、保密的专门技术知识,即知道怎样设计、制造某种产品及怎样经营管理相应的工厂企业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其内容包括:配方设计数据、各种图纸、规格、设计手册、操作说明、样品、样机、操作程序、现场工作细则、工程人员培训、技术示范、现场指导等。

专有技术靠保密、技术秘诀或通过签订合同来维持其独占性,它和专利皆是国家实行技术控制的手段。但它与专利还有区别:

专有技术以保护其秘密为其生命,只要能保住秘密,就是有效的,而且有效期是无限的,专利技术是以公开它的内容作为法律保护的前提,有效期是法定的、有限的。

专有技术是秘密的,没有明确的范围;而专利技术有其确定范围,以其专利权的权项为准。

专有技术没有专利技术那样的排他性,不能对独立研究出同一内容的第三者进行垄断;专利技术则具有垄断权和排他性。

专有技术不具备专利条件,故不能申请专利权;而专利技术可取得专利权,要接受专利机关的审查、公告等。

专有技术当它凝聚为一定的物质载体与具体物相结合时,表现为物权时有法定权力;当它成为有关合同的形式,在条款上申明当事人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者时具有法定权利,如不履行合同,则要赔偿损失,专有技术的权益是维护其秘密不受侵害。

3.发现、发明的技术权益。它是一切有益的发明创造技术,可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但发现、发明技术不同于专利技术,它的对象范围比专利技术要宽得多。

发明、发现技术所有权属国家,个人和单位可无偿使用,发明人只享用发明证书、奖章荣誉的人身权和取得奖金的财产权。具体措施见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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