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9页(600字)

即适用何种实体法规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当国际投资争端发生后,无论是司法解决还是仲裁解决,都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或者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法庭或仲裁庭以何种实体法规范来评断争端的是非曲直,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长期以来在国际投资领域,这一问题一直是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矛盾的焦点,在争端交付仲裁时尤为突出。因为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解决,更多的是以争端的法律性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国家责任、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等问题联系在一起,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其法律选择问题较少或不仅仅与国际私法规则相关。究竟如何在现有的各种法律体系中选择出一种既使争端双方都能接受,又能公平合理解决争端的法律,主要存在着三种理论:第一,只能适用东道国法,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传统理论;第二,适用包括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跨国法等在内的非东道国法律,这是大多数发达国家主张的现代理论。第三,适用非法律标准或超法律标准,主要是公平与善良原则等学说。事实上,上述三种理论都并未为国际投资争端的合理解决提供现实可能。从根本上说,外国投资者只有自觉遵守东道国法律,其投资才能真正发挥效能,才能得到东道国法律的保护,但是,只适用东道国法律有时会对投资者造成不公正的后果,难以为投资者接受。目前,从适用东道国法律为主辅之以国际法规则的折衷的法律适用理论,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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