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6页(598字)

美国各州管理本州行政区域内证券发行和销售事宜的有关法规的统称。1933年的联邦证券法针对各州证券发行问题作出了统一的法律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发行人享有联邦证券法豁免登记的权利,也还要接受州证券法的管辖。各州证券法的形式各异,因而使证券发行的登记程序更加复杂化。有几个州规定了该州的储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可投资的证券范围,符合这一规定的证券被列入合法投资清单,每年由州的银行部门或证券管理委员会公布,主要是具有较高资信度的证券品种,其目的就在于保护金融机构所代表的公众利益。有些州运用较宽松的投资指导准则,称之为慎重者法则,即受托管理人在使用他人的货币资产投资时必须像一个慎重的投资者在利用自己的货币资产投资时一样谨慎,并要始终如一地把自己置于货币资产所有人的地位来进行投资。但大多数州在证券发行登记程序上总采用下述三种方式之一:(1)合格证明方式,即发行人的行为被州证券法执行机构所肯定,然后颁发许可证或证明书。(2)通知方式,即发行人将未决证券发行通知州证券法执行机构,经一段时间登记则自动生效。(3)协调方式,即在呈送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资料的同时,将复本送报州证券法执行机构,一旦登记在委员会通过,则同时在该州生效。1956年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统一证券法,现已为很多州所采用,对简化和统一参差不齐的各州证券法起了很大的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