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6页(404字)

1987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下发的、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申请、审批程序及债券资金的运用的法规。制定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维护国家信誉,确保有计划地在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资金。该管理规定不分章节,共18条。主要内容有:(1)明确规定了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审批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2)规定了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申报审批程序及所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3)规定了境内机构申请评级的程序;(4)在境外发行债券的中国境内机构的资金运用和偿还本息的有关规定;(5)债券发行单位在发行债券的当天及以后上市时报管汇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6)关于违反本规定的罚款;(7)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在境外发行债券,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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