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美开发银行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6页(401字)

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泛美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1959年4月,美洲国家组织20个成员签订成立泛美开发银行的协定,该行于1960年10月正式营业。泛美开发银行贷款基本原则是:(1)借款方在合理条件下无法从私人来源获得资金;(2)借款方对贷款项目所需资金的50%自筹;(3)借款方限于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当向私营企业贷款时,须由成员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担保。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泛美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两类:(1)普通贷款,主要贷款给发展中成员国的特定发展项目,利率接近市场利率,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调整,贷款期限10~15年,手续费为1.25%。贷款货币与偿还货币必须一致。(2)特种贷款,主要贷给最不发达的成员国,以资助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贷款条件优惠,利率在1~4%之间,期限可长达40年,宽限期10年,贷款可以全部或部分用本国货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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